2020年6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2020年7月1日起,作为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工作的国家法律,将正式发挥它的效力,警示、约束、监督着我们每一位公职人员。
《政务处分法》强化监督公权力的使用。《政务处分法》的实施对强化对公权力的监督,推动抓早抓小具有重要意义。制定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通过与党纪的衔接,发挥协调效应,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关于违反纪律情形的具体规定,根据公职人员的特点,有针对性地进行吸收和完善,形成与党纪处分相贯通的政务处分制度。纲举目张的同时,通过对处分情形、处分后果等作出明确规定,为公职人员开列“负面清单”,在纪法贯通中体现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比如,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四条对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的处分规定,第三十五条对在公务接待、公务交通、会议活动、办公用房以及其他工作生活保障等方面超标准、超范围的处分规定,第三十八条对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的处分规定,第三十九条对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行为的处分规定,等等,都传递出加强日常监督,推动抓早抓小的明确信号。促进广大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坚持道德操守,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公职人员队伍。
《政务处分法》依法保障公职人员合法权利《政务处分法》是规范开展政务处分工作的法律依据,通篇贯穿“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理念,强化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法治观念、程序意识,着力推进政务处分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依法保护公职人员合法权利。将对公职人员的权利保障放在突出位置。《政务处分法》第四条规定了政务处分的基本原则,“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坚持党管干部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给予的政务处分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当;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 《政务处分法》坚持对公职人员严管厚爱,在从严要求的同时,又彰显法治理念,切实将政务处分权关进制度的笼子,为公职人员合法权利不受侵犯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监察机关开展政务处分工作,既要严格执法、增强制度刚性,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给予政务处分,又要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和民法典等法律关于保护公民合法权利的要求,教育、引导公职人员树立法律意识,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我们每一个公职人员都应该熟习《政务处分法》的条文规定,认真领会《政务处分法》所体现的精神,以法为戒,为公权力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