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原审被告):xxx,男,19xx年x月xx日生,x族,xx职业,住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电话:xxxxxx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xx,男,19xx年x月xx日生,x族,xx职业,住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电话:xxxxxx
原审被告:xxx,男,19xx年x月xx日生,x族,xx职业,住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xxxx人民法院20xx年xx月xx日作出的(20xx)xx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特向贵院提起再审申请。
再审理由:
1、本案一审判决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第2款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由此可知只有在不能向债务人追偿的情况下才由各连带保证人平均分担,原审中被申请人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不能向债务人追偿而直接以申请人作为共同被告且要求申请人对债务的一半即47787.5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是错误的,依法应当再审。
2、原审中申请人已经向法庭提交了原债权人xxx出具的数额为41030元的收条,这张收条能够证明本案中申请人已经承担了数额为41030元的担保责任,原审中法官以要调解为由不让债权人出庭作证,径直作出对申
……此处隐藏8810个字……为,其行为明显违反了公序良俗,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和生活秩序。综上,nn采用欺诈的方式,把原没有1216.5万的债务让zz写了下来,并让同泽置业公司担保,明显具有非法占有同泽置业公司财产的目的,其行为依《合同法》第52条第4款之规定违反了社会主义的公共道德,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和生活秩序,因此2014年9月16日保证书上1216.5万的借款合同显属无效合同。因此,对本案应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判决主合同无效。
(二)原判决“nn在同泽置业为其债权提供担保时,未审查该公司章程,未审查该担保是否经该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主观上亦存在过错,从而判处承担二分之一的过错”显属太轻。
从nn让zz写保证书的录像可知,承诺书是nn一个人口述让zz照写,是nn主动提出让同泽置业提供担保,存在恶意欺骗公司担保的行为,并不像一、二审说的仅是没有审查相关章程或股东决议,本案的担保书均是在nn一人策划下制作的,所以公司担保是被欺骗的情况下产生的,判决公司承担二分之一的责任太重。
(三)原判决超出被申请人nn的诉讼请求。
被申请人nn起诉申请人同泽置业的是借款,原判决申请人同泽置业承担二分之一的担保责任,明显超越了借款关系的诉讼请求范围。
综上,请求河南省高院立即启动再审程序,裁定中止执行,以免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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